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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加班费 状告劳动局
文章来源:原创        访问量:526        作者:鲁邦升        发布:鲁邦升        首发时间:2011-07-10 19:01:39
关键词:中国诗赋网
编语:
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劳动局的基本职责,因此,劳动局应当是劳动者的娘家或保护神。但金华却发生了一件职工拿不到加班工资,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而把劳动局告上法庭的怪事,演出了一场《为讨加班费,状告劳动局》的闹剧。

为讨加班费 状告劳动局

    编者语: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劳动局的基本职责,因此,劳动局应当是劳动者的娘家或保护神。但金华却发生了一件职工拿不到加班工资,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而把劳动局告上法庭的怪事,演出了一场《为讨加班费,状告劳动局》的闹剧。
         为讨要加班费,56日,浙江大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陈建文、张强和章静辉等16人把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在经过了一个月的等待后,69日,他们终于收到了婺城区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按理说,讨要加班费应该找所在单位,要告也应该告所在单位浙江大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陈建文、张强和章静辉等16人为什么会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局)告上法庭呢?这个里面说来话长。
   
陈建文、张强和章静辉等16人系浙江大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施救中心职工(其中有已经离职的也有尚在职的),其职责是负责杭金衢高速公路相关路段的道路清障和事故施救等工作。因为工作性质特殊,即使是节假日,他们也必须坚持上班。不过,多年来,他们从来没有拿到过加班费。
   
42日,陈建文、张强和章静辉等16人分别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被申请人大昌公司支付相应的超时劳动报酬和节假日、双休日加班工资,同时要求裁决大昌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其实,在此之前,已经有数名同事为讨要加班费问题先后告过大昌公司,但每次申请仲裁都被无情驳回。即使不服仲裁继续向法院起诉,最后也是被判决驳回。
   
通常情况下,同一单位、相同情况,在已有多例败诉案例的情况下,再想要打赢官司几乎是不可能的。
   
但陈建文、张强和章静辉等16人并没有因此而却步,在律师的支持下,他们不惜“前仆后继”。
   
421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对这16个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因为此前已经审理过同一单位的多起类似案件,仲裁庭事先预计案件审理过程可能会比较简单,于是按照每个案件半个小时的节奏进行安排,准备用两天时间审完16个案件。谁知,后来第一个案件的审理就足足花费了一个上午。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不少,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陈建文、张强和章静辉等16人的岗位实行的究竟是标准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这直接关系到陈建文、张强和章静辉等16人能不能拿到加班费的问题。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但如果因为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这里所指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主要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顾名思义,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部的《问题解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比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国家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须事先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须经劳动部门审批。
   
标准工时制与不定时工作制对加班费影响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当超过规定工作时间时,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如果是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将更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由于原本就是不定时工作的,无法计算实际的工作时间,因而自然谈不上加班费的问题。
   
在本案的庭审中,申请人陈建文、张强和章静辉等16人称,自己的工作时间严格按照单位所定的《排班表》执行,每天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和工作场所(指定的高速公路路段)。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他们上班时不得迟到或早退,上班时必须自始至终都在所管辖的路段上巡逻,并每隔一定时间向监控中心通报自己所处位置,巡逻中出现疲劳等影响安全驾车情形需要休息时,要先向监控中心报告,每次的休息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据此,他们认为自己的岗位属于典型的标准工时制。
   
他们提出,自己的工作实行三班两倒制,即3天上两个班,每班工作12个小时,一周工作56小时,计每周超过规定工作时间16小时。
   
被申请人大昌公司不认为申请人的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而是不定时工作制。其依据是,市劳动局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表》。该两份文件明确许可大昌公司的经营管理、车辆施救、驾驶员等多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鉴于上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表》对自己极为不利,425日,陈建文、张强和章静辉等16人联名向市劳动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该两份文件。
   
陈建文、张强和章静辉等16人的请求书认为,上述两份文件是大昌公司以不当欺骗手段取得的,劳动局在审批过程中没有对岗位性质进行认真核实,所作决定错误。其次,大昌公司也没有根据规定就此公开听取他们的意见。
   
因未得到满意答复,56日,陈建文、张强和章静辉等16人以市劳动局的上述许可行为违法为由,向婺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上述许可行为。
   
据悉,在法院受理该行政诉讼案件后,考虑到相关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有待法院界定,近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中止了对上述16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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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蓝色小妖 评论 (评论时间2011-07-12 13:12:41)  

民告官,不易啊!轻则给你弄个刁民的头衔,处处穿小鞋,重则开除。即使进入了司法程序,官员们拖得起,老百姓们拖的起吗?

纸墨茶香 评论 (评论时间2011-07-11 15:41:37)  

问好作者,对以上律法一概不通,不敢冒然说话,因此学习了。本站编审“偷闲”应该最熟悉了

生活哲学 评论 (评论时间2011-07-11 09:30:40)  
又:应改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受理)成立,行政复议即刻终止......."不好意思啦
生活哲学 评论 (评论时间2011-07-11 09:21:00)  
问好鲁邦升 先生.就此案而言,在行政复议没有结果的前提下,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受理)成行政复议即刻终止.而法院裁决一般不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表》等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由此可想其后果.另,合法合规地维权是公民自身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本权力和责任.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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