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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腐败行为的界定,是否也应与国际接轨?(杂谈)
文章来源:自创        访问量:425        作者:廉戈        发布:廉戈        首发时间:2011-03-02 17:57:08
关键词:腐败
编语:

     当今世界,各国的执政者在坚定不移地“反腐败”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已经取得高度一致的共识,在行动上似乎正在形成“让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的趋势,笔者为什么用了“似乎”一词呢?因为刚刚看了一篇标题《中美两国反腐败之不同》的文章,刊登在辽宁省纪委和省监察厅出版的《党风月报》2011年第1期第36页,这篇文章谈到的两个现象,不由的让我产生了对腐败行为的界定,是否也应与国际接轨的设问。

   现象一:文章指出,几年前,美国司法部网站通报了CCI公司(成立于1961年的美国控制组件公司, 主要为电力、核工业、石化天然气等工业领域的不同用户提供产品,在中国已占70%以上的市场份额)在中国的行贿案涉嫌的企业名单,特别是美国人还公布了对中国企业行贿细节的名称,如回扣、旅游、孩子学费等五花八门,可谓是“笔笔有踪”。

   现象二:面对这样一份来自司法程序和实体较之我国相对健全的国家的“证据”,被涉及的企业的答复是“没有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也没有发现相关人员有接受商业贿赂的行为。”“而中海油、国华电力等更是在第一时间予以否认‘根本不存在接受其贿赂的可能’”。

   作为一名读者,从这篇文章中不难看到,以美国为一方用证据说明问题已有,以中国为一方用调查后的结论说问题不存在,这就不由的让我深思,在两国反腐败的决心是一致的态度下,但却对同一证据的调查却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定性式结论,问题出现在哪里?如果这种现象在祖国大地上“茁壮成长”,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处在困惑之中的我,片刻间突然自认为找到了灵感式的解答,这就是:对腐败行为的界定,是否也应与国际接轨?答案是应该。论据有三:一是我国与美国同属联合国反腐败条约国,司法资源共享必在情理之中;二是如果连腐败行为的界定尚未“接轨”,那么,我们反腐败就会永远存在与外国有“南橘北枳”的差异和认识;三是“轨道”已有,我们只要认定并“买”一张“任何违反市场公平和公正的行为都是腐败”的“车票”,就能轻而易举地坐上与国际接轨的列车,从而与签约国零差异的查处“沿线”的腐败行为。由此看来,中国要想从全球企业的“行贿指数”前三甲(印度、中国、俄罗斯)中“掉队”,还真得考虑考虑对腐败行为界定的问题,不然的话,一个让国人感到尴尬的“名列前茅”,恐怕难有“摘帽”之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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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已经被修改 2 次         最后一次的修改时间为:2011-03-02 19:34:08
文章评论
傲雪 评论 (评论时间2011-03-20 14:11:10)  
忧国忧民的命题。真正接轨很难办到。
雨晴 评论 (评论时间2011-03-02 22:41:19)  

一些社会现象,不是你我能够解决的问题。反腐倡廉,说得好,做起来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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