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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法治社会”还有多远?
从中集物流公司诉上海铁路局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而想到……
【编者按】
10年前的1997年9月,“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首次出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成为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
10年后,在中央党校的大礼堂中,胡锦涛总书记声如洪钟:“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年,在历史的长河中很短,很短,但在人的一生中,却不算短,因为人生没有几个十年……
如何评价我国法治建设在这十年中的得失?十年的法治建设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什么是中国特色的法治经验?中国未来的法治蓝图又该如何设计?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也是理论界家所研究,政治家们所关心、评判和解决的问题。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关注的是:人民法院是否已具备独立审判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判案过程中,会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吗?如何实现司法正义?如何构建和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如何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判决?如何防止和消灭曲解法律或恣意裁判、枉法裁判情形的出现等直接涉及到老百姓诉权实现的民生问题。
笔者时常在思考着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律师如何通过办案促进中国法治建设?二是律师该如何规范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三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该如何处理“谋食与谋道”之间的关系?
有人说,律师有两种类型:一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谋食型律师;二为精通法律,把握法律精神,知识渊博,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已任,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谋道型律师,显然,这种类型是属于社会意义上的、老百姓敬仰的、能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杰出贡献的真正律师。
那么如何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又如何实现律师的可持续发展?公益诉讼是否可推进法治建设?这些问题一直被法律人所沉思和探索,中国的老百姓也在讨论着这些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关系着民生……
永康市中集物流公司诉上海铁路局、浙江金华铁道物流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托运、提取手续和“门到门”运输服务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实质上是一个公益诉讼案件,该诉讼可以推进中国法治的进展。该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在2007年12月11日作不公开审理,据说,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是上海铁路局临时提交了一份铁道部颁发的秘密文件。笔者认为:该案的审理可从某个角度检验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意味着国家对反不正当竞争的决心,该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服务),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国家工商总局在1999年10月26日答复广东省工商局《关于铁路部门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及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答复》中也明确:“铁路运输部门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违背自愿原则,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集物流公司与诉上海铁路局、金华铁道物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一案,在性质上与广东肇庆火车站的不正当竞争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肇庆火车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而本案中的中集物流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受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应当说是有争议的,但金华中院最终受理了本案,该行为本身就证明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意味着司法已经在充分保护着老百姓的诉权。
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上海铁路局所属的金华货运站利用共用企业和独占地位优势,在办理铁路集装箱托运和提取等延伸服务手续时,指定设在其货运大厅对面的浙江金华铁道物流公司,办理铁路集装箱运输的托运、提取手续,违背货主意愿,未经他人同意,即把集装箱出站单交由金华铁道物流公司,给金华铁道物流公司创造了未提供集装箱“中转”服务而强行收取“中转费”的条件,该行为不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且也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因此已构成侵权,因为强行收取中取费的行为损害了中集物流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外,中集公司出示的《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道部关于加快铁路货运改革强化市场营销工作的意见》、《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动运价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清理整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综合收费标准的通知》、《集装箱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等等规范性文件表明: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集装箱运输延伸服务的项目和收费标准,都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关键在于如何执行。因此,从法律层面和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评判,中集物流公司胜诉无疑,其诉讼请求必然会得到人民法院的依法支持。
然而,中国毕竟还不是完全法治意义上的国家,“法治”离我们还有一段距离,“法治精神”还需要我们去弘扬,社会正义还需要我们去维护,中国的传统文化告诉我们,“两难、兼顾、公平”是在中国人处事的潜在规则,“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
因此,面对气壮如牛、号称“不会败诉”的“铁老大”,人民法院是否会考虑到案外因素?“铁老大”为了维护曾经为其下属三产企业的利益,是否会给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司法能否真正独立?作为法治还不健全的中国,我们不得不担心和思考这些问题。虽然这些问题老百姓时刻在埋怨,但这毕竟是现阶段实实在在存在的客观现实,面对这一现实,作为弱势群体的中集物流公司能胜诉吗?我们拭目以待……
但不管结果如何,都不会影响本案的诉讼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和意义!
如果金华中院依法判决中集物流公司胜诉,意味着铁路集装箱现有的“门到门”运输垄断格局将被打破,市场竞争法则必将引入行业,必然会促进铁路集装箱运输“延伸”服务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得利的不仅是众多货主,而是整个社会。从这一层面上看,本案的胜诉不仅是中集物流公司的胜利,而是市场法则和反垄断斗争的胜利,更是中国法治建设成就的标志之一。因此,金华中院的公正判决很可能会因此而载入史册,成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的经典案例。当然,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也会打破部分人或企业既得的非法利益。
若是败诉,也是正常,至少是笔者的预料之中。试想,中国具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虽然法治建设已经历了十多年,但“权与法”的关系一直没有得到理顺,权大于法的现实还客观存在,虽然老百姓痛之恨之,但“情、理、法”之间的关系非一朝一夕可以疏理,谁能改变得了这种现实?在这一现实中,又有谁能阻止社会其他力量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干涉?
这就是中国,这就是现实。在这种背景下,人民法院判决处于弱势地位的中集物流公司败诉,不会是什么大的新闻,因为老百姓已司空见惯……
是啊,这样的案例还能少吗?虽然不能说比比皆是,但也可举出很多,很多,老百姓已经见怪不怪……
中集物流公司的老总胡向荣在起诉前就告诉笔者:“他们公司已经作好了败诉的准备”。
他说,败诉后,中集物流公司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自有的六辆集装箱车辆,浩浩荡荡地开到铁路货场当众烧毁,以示对垄断行为斗争的决心……
作为诗人,笔者需要看到这样壮观的场面,因为这种场面可以给笔者带来灵感;但作为律师,笔者不希望看到这样的悲壮场面,因为社会需要和谐。我们要相信法律,相信法律的正义性……
虽然如此,中集公司老总的话,还是时刻震撼着笔者。因此笔者在思索:中国,您离“法治社会”还有多远 ……?
因此,本案的意义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过程。不管中集物流公司胜败如何,该公司能冒着“灭顶之灾”,把“铁老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告上法庭,本身就需要莫大的勇气。
是啊,一个弱小的中集物流公司,能选择庄严的法庭与“铁老大”平等对话,又有几家能够做到?
所以中集物流公司的行为,本身就证明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意味着“以法维权”理念已深入人心……
因此笔者想,法治离中国并不遥远,虽然困难重重,但曙光就在前头……
鲁邦升
2007年12月11日
诗赋绽芳蕊 今来觅知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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