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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吃不准,千万不要去误导人!
交通之声广播电台播了这样一条新闻,大概意思是:有位先生通过拍卖公司竞拍了一辆桐乡车改办的帕桑特轿车,发现轿车其中一只缸是不会工作的,四缸的车只有三只缸在工作。
桐乡车改办认为:被拍卖的车本身是旧车,不能与新车相比。旧车就是二手车,存在质量瑕疵在所难免。而且,这些车辆都通过了上一年度的年检,上路行驶不会有任何问题。车改办的人还说:“我拍他买是自愿的,事先也告知过。因此,车改办不需要承担质量瑕疵的责任”,车改办的人还表示:“假如买主不服,可以通过司法途经解决。”
乖乖,在老古的印象中,政府机关最擅长的是讲“政策”,法律是服从“政策”的,谁叫中国是行政权主导下的司法,而不是司法权主导下的行政呢?而“政策”往往又是根据领导意志制定的。这本来不会错,错的是现在领导的“意志”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心血来潮就来个“意志”,也不管这个“意志”是否可行,是否切合实际。因此,中国的政策就象天上的月亮,初一与十五完全不一样。
这就是中国,这就是中国国情。试问,在这样的国情下,现在的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有几件具体行政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又有几个公务员能记得中国有几部法律、几部条例、几部规章?中国法律的基本内涵和立法精神又是什么?假如在他们眼里中国是法治社会,请问在这个神奇的大地上,还会发生诸如强制拆迁、跨省追捕,赵作海式的冤、假、错案吗?北京还会出现专门关押全国各地来京反映诉求访民的“私人监狱”吗?显然不会,而且不可能会。而这位仁兄在这个时候却对着记者讲法律了,并且还建议这位先生通过司法途经解决,认为司法至上,这到底如何解释?是公务员法治思想的突然进步,还是政府机关试求以法律作为自己的护身符?老古没有研究。
那么什么叫法律?估计这位仁兄不懂,很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其实也是不懂的。因为他们只知道法律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法律专家可以熟记具体法条,但没有知道法条的背后隐藏着什么。中国由于立法技术的问题,很多法条是自相矛盾的。正因为如此,故在老古的眼里凡是写在纸上、帖了墙上的东东都不是法律,真正的法律只有四个字,那就是公平和正义。只要你懂得什么叫公平,什么叫正义,那你就懂得天底下所有的法律。而要懂得“公平和正义”的内涵,必须要懂得社会价值取向。所以,法条是死的,不能机械地套用,而法律精神是永恒的,可随时调整社会关系。
随后,交通之声记者又连接了嘉兴的一位律师,该律师的点评实在令人失望。她点评的大概意思是:既然是拍卖品,买主当然要容忍质量瑕疵,而且拍卖公告事先也明示是机关公改车,她的结论就是车改办不承担责任。这位律师还举例说如艺术品拍卖,可能有真品,也可能有赝品,你买到真品是你的运气,若是买到赝品只能自认倒霉,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卖主对拍品存在的瑕疵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最后,主持人也只能是无可奈何地发了几通牢骚。
老古是完全不同意车改办那位仁兄和这位律师观点的。不错,民事行为的确以意思自治为最高原则,但实施民事行为的前提,必须要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行为的最高原则。通过拍卖方式交易,卖主固然对拍品的瑕疵可不承担责任,但对瑕疵有个度的要求。假如拍品存在的瑕疵,影响了拍品的使用价值和根本性能,这就转化为质量缺陷。而质量缺陷是受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突破了拍卖法的免责条款。
这位先生竞拍的是汽车,发动机是汽车的心脏,心脏出了毛病,绝不是一般的质量瑕疵,而是致命缺陷。因此,不管车改办事先是否知道该汽车发动机存在毛病,由于在客观上其中一缸已不能工作。该事实又给买主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在法律上完全可以推定车改办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或应当知道在法律上属于过错,而过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当然,假如车改办事先隐瞒了拍品的致命缺陷,那么就属于商业欺诈了,该先生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竞拍款,甚至还可以要求车改办承担因参与拍卖而造成的误工损失。
基于以上分析,老古认为交通之声介绍的案例,不管从情、从理、从法的角度来分析,还是从诚实信用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要求来看,车改办都必须要承担责任。这位律师没有深入分析该案件存在的多重法律关系,仅凭一点即轻易下了结论,实在是在误导他们。这就象一个庸医,自己诊断不出病因,却凭一点书本知识即武断地根据表征下了一幅猛药,结果把一个活生生的人却给治死了,庸医真是害人不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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