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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同学刚刚在“万人皆曰该死”的声音中被执行死刑,正当人们长吁一口气的时候,这厢网上又传来了关于李昌奎案由一审死刑改判为死缓后引起的滔滔争议。受害者家属提出强烈反抗不说(网络上赫然公布着家属及村民抗议的按着鲜红手指印的联名申请),来自网民的质疑声不绝入耳,特别是“杀了一条人命的药家鑫可以死,杀了两条人命的李昌奎为什么不可以死?”的质疑声更是化作了一种愤怒的吼声。种种批判的锋芒直指向死刑存废、司法公信、司法腐败的深处。这种种异议的压力终于又引来了事情的“风云突变”:“腾讯今日话题”今日在网络上公布一条消息:“昨日(指7月4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该院已经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不日会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至此,这一波三折的案情本身似乎告一段落了,民意至少取得了暂时的胜利。人们都在拭目以待,想看看法院的判决在此次民意的监测中究竟会做出一份什么样的答卷,法院在以“慎杀”为尚方宝剑的“酌定减轻量刑的情节”与实际案情中的事实的出入间会有怎样一番慎重的考量?简单一句话:是维持终审,还是重判死刑?
在进一步展开讨论分析的同时,我们不妨来回顾一下网络上公布的李昌奎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2009年5月16日中午,李昌奎在该村村民王廷金家门口路遇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并随之发生争吵、抓打。在此过程中,李将王家飞掐晕并且拖到王廷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而后又将弟弟王家红抱到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便提起一把条锄击打王家飞的头部致其当场倒地,而后李又把她拖到另外一间房。之后,李提起王家飞弟弟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方,后来又找来一根绳子勒住了姐弟俩的脖子,并逃离现场。法医的鉴定结果是,家飞、家红姐弟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再来看一下李昌奎案发后自首的经过:“2009年5月16日14时20分,警方收到报案记录,接警后,公安民警初步认定李昌奎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次日对其网上通缉。案发4天后(2009年5月20日14时30分),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一审、二审都认定李昌奎有自首情节。”
还有一个细节:一、二审对“已经发生的部分赔偿”事实认定一样,但是定性有不同。案发后经巧家县茂租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解,李昌奎家属付给被害人家属安葬费21838.50元,并提供了一块土地用于安葬二位被害人。这是一、二审都认定的事实,不过二审认为这是“积极赔偿”,而在一审的判决文书中并无这样的字眼。同时,一、二审都一致认为李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有了对以上事实的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再来看李昌奎案改判后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与热议就很好理解了。一来李昌奎身负两命,已系证据确凿的故意杀人恶性案件,其一审被判死刑,实在情理之中,也符合民意,但李上诉之后,二审判决却被改判死缓,法院公布的理由是李具有自首情节,再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指示精神:“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所以法院认为其虽然性质恶劣,但不足以判处死刑,于是改判。这消息传播开来,社会上顿时炸开了锅:
为什么自首就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犯的免死牌?!
为什么同样是罪大恶极,药家鑫故意杀了一条人命必须死,而李昌奎故意杀了两条人命不可以死?!
为什么药家鑫自首的时间比李昌奎自首的时间要早得多(药家鑫是案发当天自首,李昌奎是案发四天且通缉令已发出后才来自首),但却没有成为可以免除一死的理由?!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只要符合“罪大恶极”这四个字,那么“自首”等情节就不能帮助减刑,但法院为什么还要如此改判?!
既然如此改判的“自首”理由并不能真正成立,那么所谓认罪态度较好,及二审认为的“积极赔偿”又从何而来?!
姑且不说这积极赔偿是否有何猫腻,就是确实如此又怎能成为减刑的理由?!
如上如说,一、二审都一致认为李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就是结合最高法文中所公布的“对于自首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来说,本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已经毫无疑问,那么所谓的自首情节与情感纠纷的客观背景就不足以成为改判的依据,这本身就违背了法院认定的事实,如此改判的背后是不是涉及到人为干涉的司法腐败?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被滥用而有伤司法公信力?!
也有一种论调夹在其间:“冤冤相报何时了?留着他的命让他来赎罪,岂不是更好。不要舆论审判,不能用公众的怒火来杀死一个人。”但更多的声音却是:李昌奎比药家鑫更凶残为何不判死?对这么残忍地杀害了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判决都可以改判,药家鑫要在九泉路上申冤了!
-------这是笔者根据网络详细报道整理出来的整个案情引起的巨大争议。
抛开一切纷纷扰扰的纠纷理念,让我们的目光重回到案情引起争执的“症结”所在。------此案一审的昭通中院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此案二审的云南高院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死缓。人命关天,可这两套‘虽然……但是’都没有把道理讲到明处,怎么就不该从轻,怎么就该从轻?若是只有写判决书的法官自己明了案子的曲折所在,却惜墨如金不愿向公众阐明,这本身就为谣言预留了空间。这两个“虽然······但是”的造句究竟为什么会不同?使这关联句式发生转折的内在逻辑是什么?这内在的逻辑到底有没有改变句式的正确理由?这被改写的关联句式中究竟是转折关系、假设关系,还是条件关系?
我们既不希望法律的一时逻辑混乱而产生错误的改写,也不希望这质疑的吵声成为干扰法律正常程序重新造句的思维运作(虽然正是这些质疑声促使法院开始重新审视改写的理由),究竟会怎样,我们不妨拭目以待。但不管怎样,我们会共同监督这改写的公正,这结果并不会遥遥无期。所以药家鑫同学,请你稍安勿躁,你生平不是酷爱学习的好学生么?我们一定会帮你在这两个关联词中间安放上一个令你满意的通顺句子,好么?
诗赋绽芳蕊 今来觅知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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