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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面对错案,关键是态度,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也!
今天的大浙网有条标题叫“检方回应‘两张’冤案遭吐槽 公安厅致歉”的新闻,引起了老古的兴趣。一点开,原来是两则新闻,只是针对的是同一件事,因此放在一起。编辑大概是为了便于读者阅读之故吧。两则看后,老古的感觉完全不一样。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因此,一般人犯错误是难免的。但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因此,面对错案,关键是态度。
看了这两则新闻,老古感觉省公安厅和省检察院对待错案的态度稍有不同,认为省公安厅的态度是诚恳的。虽然这个错案首先是公安机关造成的,但省公安厅能客观面对,且有如此态度,让老古看到了一线希望。老古相信省公安厅会以此为鉴,高度重视侦查程序,会在制度上避免非法证据的形成,从而在制度上会力求杜绝类似错案的发生,这就是我们的希望。
关于省检的新闻,老古有点暧昧的感觉。老古很欣赏有个网友的点评,这位网友说:“有一种刑讯逼供可以叫‘不文明讯问行为’,有一种草菅人命可以叫‘程序不合法行为’,有一种栽赃陷害可以叫‘现场辨认不规范不严谨’!中国语言多么神奇!”
好了,其他不说了,现就把这两则新闻帖上,让有兴趣的网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
浙江公安厅致歉冤案叔侄 要求杭州警方有责必查
全文如下: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这起错案的发生,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是有责任的,我们深感痛心,对当事人及家属深表歉意。浙江省公安厅已要求杭州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相关执法问题的调查,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
浙江检方:积极推动法院再审立案纠正错案
3月26日上午10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9年前曾经被认定强奸杀人的张辉、张高平无罪,当庭释放。在该案的再审过程中,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推动法院再审立案,配合法院庭审,终使这起错案得以纠正。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称当天上午10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人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0年6月2日,浙江省检察院收到正在服刑的张高平的申诉材料,立即准备复查。因当时浙江省高级法院已接到申诉并调卷复查。浙江省检察院从审查检察内卷入手,走访相关人员,认为该案有可能是错案,于2012年10月29日形成了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书面审查意见。之后,浙江省检察院有关领导两次列席了省高级法院的审委会,并同办案人员一起到“两张”关押的监狱与他们会见谈话,为再审开庭作准备。
该案是庭审程序改革后,浙江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第一次出席再审法庭履行职务。为此,浙江省检察院专门成立办案小组。今年2月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决定再审以后,办案组即调阅了全案卷宗,制作了详尽细致的阅卷笔录,对该案的矛盾和疑点一一进行梳理,并就该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调查了原侦查机关的办案民警、关押“两张”的看守所民警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发现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认真审查、调查,多次研究分析,办案组严格按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客观性证据标准进行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事实缺乏客观性直接证据,新的DNA鉴定结论证明存在第三人勾某某作案的重大嫌疑;同时,本案的间接证据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而据以定罪量刑的“两张”有罪供述彼此之间和各自前后在作案的重要细节上存在矛盾;认为本案以“两张”的有罪供述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客观性证据标准,不排除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一些情形,从而形成了依法不能对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以强奸杀人定罪量刑的审查结论。
3月20日,张辉、张高平再审案开庭。庭审重点围绕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展开,出庭执行职务的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员发表了出庭意见,认为不能排除该案个别侦查人员在讯问张辉过程中有过不文明讯问的行为、侦查机关存在程序不合法的行为、现场辨认不规范不严谨等情况,从而得出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一些情形的结论。
3月26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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