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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周开始,美国驻华使馆博客将刊登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的电子图书《历史学家谈美国》(Historians on America),这是一组文集,包含由11位重要历史学家分别撰写的文章,涵盖从1735年约翰·彼得·曾格审判案到1965年移民法等美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作用的人物与事件。
曾格审判 (David Lithgow/纽约州法院历史学会[Historical Society of the Courts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提供)
(本文由道格拉斯•林德撰写,摘自美国国务院出版物《历史学家谈美国》[Historians on America]。)
约翰·彼得·曾格案与新闻自由的问世
作者:道格拉斯•林德
胡作非为的殖民地总督
美国最珍视言论自由,而通往美国保护新闻自由之路的最重要里程碑,莫过于对德国移民印刷商约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的审判案。1735年8月5日,纽约12名陪审员在当时最负声望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Andrew Hamilton)滔滔雄辩的激励下,没有理睬总督亲自指派的法官的旨意,对被指控发表“煽动性诽谤”言论的曾格作出“无罪”判定。曾格案成为殖民地纷争、自由新闻媒体萌芽和美国陪审员固执的独立精神的重要写照。
1731年8月7日,被公认是曾格案中的反面角色的威廉·科斯比(William Cosby)受英王室任命抵达纽约,担任纽约殖民地(New York Province)总督。科斯比很快便赢得“混账总督”的名声。在历史学家描述这位新总督所用的诸多词汇中,几乎找不到一个褒义词:“恶毒”、“贪婪”、“妒忌”、“易怒”、“愚蠢”、“没有文化”、“傲慢”等等,不一而足。
抵达美洲大陆一年后,科斯比便卷入了导致引发曾格审判的争端。科斯比首先向71岁、德高望重的纽约议会资深议员利普·范·达姆(Rip Van Dam)发难。科斯比要求任代理总督的范·达姆将他在过去一年中——即从科斯比被任命总督之日起到他抵达殖民地之时——所得的薪金交出二分之一。精明的范·达姆答应了他的要求,条件是科斯比也同意将他在同期内的薪金交出一半。根据范·达姆的计算,科斯比实际上将会欠他钱——多达4000英镑。
科斯比总督于1732年8月作出回应。他起诉范·达姆,要求得到范·达姆的二分之一薪金。科斯比自知若将案子交由陪审团裁定将难以胜诉,因而指定纽约殖民地最高法院作为“理财法院”(Court of Exchequer,无需无陪审团)负责审理他的上诉。范·达姆拒绝让步,并请律师针对科斯比企图绕开殖民地正式司法体系是否合法提出质疑。针对科斯比介入法院体系是否合法的裁决由受到他干预的高等法院的三位成员作出,他们以2比1的投票维持科斯比的做法。
科斯比虽然在高等法院获胜,但他还是为自己未获全数支持而恼怒。他写信给持反对意见的首席法官刘易斯·莫里斯(Lewis Morris),要求他解释投反对票的理由。莫里斯作出回复。但是,令科斯比大光其火的是,莫里斯不是以致总督私人信函的方式回复,而是将他的解释刊登在曾格印刷的小册子中。科斯比采取了报复手段,撤除莫里斯首席法官的职务,以忠心效劳的詹姆斯·德兰西(James DeLancey)取而代之。
科斯比解除莫里斯职务的做法,令殖民地一些最有权势的人对总督府的不满更加高涨。范·达姆、莫里斯以及一位充满活力的律师詹姆斯·亚历山大(James Alexander)组织起一个政治团体——后来被称作“民众党”(Popular Party),对科斯比的执政能力形成重大挑战。
科斯比为维护自己的权力而雇用了弗朗西斯·哈里森(Francis Harison)——一个被历史学家称为科斯比的“首席谄媚者”与“职业刺客”的人 ——担任当时纽约仅有的一份报纸 《纽约公报》 (New York Gazette)的审查人和实际编辑。哈里森以散文和牵强附会的诗作,在报刊上为科斯比辩护,如这篇1734年1月7日发表在《纽约公报》上的诗文:
科斯比温和、快乐、善良、了不起,
守护我们这小小政区力大无比;
任凭不满之士挥笔胡言乱语,
说东道西,却无伤毫毛之力。
不去理会可怜人的吼叫,
他同前人一样秉公管理。
在诗文、散文以及压制的威胁围攻下,经常被称为是反对派“智囊”人物的詹姆斯•亚历山大,决定采取一项前所未有的做法:创办美国第一份独立的政治报刊。亚历山大与曾格联系,提出希望发行一份报纸,名叫《纽约周报》(New York Weekly Journal)。曾格和《公报》(Gazette)印刷商威廉•布拉德福德(William Bradford)是殖民地仅有的两位印刷商。过去六年一直主要靠印刷宗教性刊物勤俭度日的曾格同意了。亚历山大在写给一位老朋友的信中透露了这份报刊的使命:“随信附上第一期将会持续发行的周刊,主要是为揭露他(科斯比)以及哈里森先生用以充斥我们另外一份报纸的荒谬奉承。……”
1733年11月5日,曾格发行了第一期《周刊》(Weekly Journal),内容包括对一周前刘易斯•莫里斯被成功推选为竞选韦斯特切斯特(Westchester)议员的民众党候选人的详细报道。虽然科斯比百般阻挠,让地方行政官以贵格教(Quaker)信徒(预期大多为莫里斯的支持者)仅采用“首肯”方式、而不是以当时对选民规定的宣誓方式来确认投票为理由,取消他们的投票资格,但是莫里斯仍然在选举中获胜。这一选举报道——几乎肯定出自亚历山大之笔——有以下一段对地方行政官干预行为的描述:
地方行政官对于贵格信徒应有的权利充耳不闻;尽管他曾被已故首席法官和英国议员之一兼法律顾问詹姆斯·亚历山大(James Alexander)以及另一位法律顾问威廉·史密斯(William Smith)告知,采取这种程序(即因贵格信徒采用首肯而不是宣誓形式而被取投票资格)与法律相悖并且是对人民自由权利的野蛮践踏,但他仍坚持不让上述贵格信徒投票。……
毫无疑问,令科斯比惊讶与失望的是,莫里斯在没有贵格信徒选票的情况下仍然顺利当选。《周刊》详细叙述了莫里斯当选后的庆祝活动,包括商船枪炮齐鸣,“莫里斯走上街头时,民众大声欢呼,直至黑驹酒家(Black Horse Tavern),并在那里为他准备了精彩的娱乐节目。”
《周刊》在随后发行的几期中,除了就州长其他一些可疑做法发表社评外,还刊登了亚历山大针对维护出版权利的大声疾呼。例如他在第二期中的论述:
在出版自由遭到压制后,接踵而至的将是丧失普遍自由;出版自由是自由不可或缺之主干,因此也许可以说,它是保全总体的关键。即使只是对出版加以限制、也会产生致命影响。任何国家,无论古时还是现代,无一不是在人们失去言论、写作或公开情感的自由后,便很快失去他们的普遍自由,沦为奴隶。
科斯比对《周刊》的攻击忍耐了两个月,而后决定必须将其关闭。压制《周刊》声音的第一个行动是,1734年1月,首席法官德兰西要求大陪审团根据“煽动诽谤”法对曾格定罪——该法规定,对抨击政府或宗教权威及声誉的言论,无论属实与否,均予以刑事惩罚。
但是,大陪审团拒绝按要求作出如此裁决。德兰西十月份向另一大陪审团再次提出这一要求。他向陪审团展示曾格发行的《周刊》中的抨击和“诽谤”文字,但是陪审团称无法确认所控告的诽谤材料的作者,因而再次决定不予定罪。
科斯比面对这些挫折宣布,向查出诽谤文字作者的人悬赏50英镑,同时下令让“平民绞刑手”当众烧毁曾格的报纸。随后,为了绕开拒绝对曾格定罪的大陪审团,科斯比下令他的检察长理查德•布拉德利(Richard Bradley)向德兰西法官与另一名法官弗雷德里克·菲利普斯(Frederick Philipse)提交“控告书”。法官依据该控告书开出捉拿曾格的法院逮捕令。1734年11月17日,警长逮捕了曾格并把他关在纽约老城监狱。曾格在那里被监禁了八个月。
第二天,即11月18日,《周刊》未能出刊,这也是该刊历史上唯一一次脱刊。一星期后,在曾格妻子安娜(Anna)的帮助下,《周刊》复刊,并在这期中刊登了以下“道歉”:
鉴于上星期我的《周刊》让读者失望,我有责任在此公开道歉。全文如下:主日17日,根据总督、尊贵的弗朗西斯•哈里森和议会其他成员发出的逮捕令我被逮捕(承蒙主愿,各位或许可见该令件),被监禁在本市平民监狱中;直至星期三依出庭令状向尊贵的首席法官提出申诉前,我被限不得使用笔、墨或纸张,不得见人或与人交谈。他拒绝接受申诉,我随之才被允许透过门孔与妻子和仆人谈话。至此相信您会认为我上周未能出版《周刊》是可被原谅的,并可望未来只要能自由地透过监狱门孔与我的仆人谈话,便一如既往以《周刊》飨食读者。
加于曾格的800英镑巨额(在当时)保释金,转化成这位被监禁的印刷商的重大战术优势。他从监狱里源源不断发出的“信”,使他博得了公众对他的遭遇的巨大同情。
“煽动诽谤”审判
詹姆斯•亚历山大——是他写了如此激怒科斯比的评论文章,坐牢者可能本应是他而不是曾格——与律师威廉•史密斯共同承担起为曾格辩护的使命。但亚历山大和史密斯后来却发现,在他们大胆地以偏见为由,对总督科斯比指派的审判曾格的两人法庭提出异议后,他们自己的律师资格于1735年4月被首席法官德兰西吊销。亚历山大于是聘雇了年届六十、可能是殖民地中能力和雄辩才能最强的律师、来自费城的安德鲁•汉密尔顿为曾格审判辩护。汉密尔顿大量依靠亚历山大的幕后工作,包括他准备的一份详细的案情论证。
遴选陪审团的程序于1735年7月29日开始,科斯比再次试图施加影响。他指使心腹执事弗朗西斯•哈里森提出一个陪审员候选人名单,其中包括48名非终身持有不动产的人(这些人所持地产可由总督随意处置,因此会十分希望取得一个取悦州长的判决结果)。陪审团名单中也包含了过去的地方行政官和科斯比雇用的人。这种违背正当程序的做法,就连科斯比自己指派的那些身着红袍、戴着白色假发、坐在华丽座椅上的法官都认为太过分,他们拒绝接受这种计策。十二名陪审员被很快选定。
审判于8月4日在纽约市政厅主层开庭,由州检察长布拉德利宣读对曾格的起诉。布拉德利对陪审团说,曾格“是一个具煽动性的人,经常印刷和发行不实消息和煽动性诽谤言论”,“邪恶地、恶毒地”谋划“诽谤、中伤和诬蔑”科斯比总督和他的官员。布拉德利说:“诽谤行为一贯受到阻止,因为它往往在人们中间制造分歧、引起不和,在诽谤与被诽谤者之间甚至造成巨大流血冲突。”
在协理辩护律师约翰·钱伯斯(John Chambers)作简短陈述后,安德鲁•汉密尔顿起身宣布,他的委托人——坐在法庭一个隔离间里——将不对有关印刷和发行含有诽谤性内容的《周刊》的指控提出辩诉,“因此,我也为检察长先生省去质询相关证人的麻烦。”
在汉密尔顿作了这番令人惊讶的声明之后,检方请来的三位证人(曾格的雇工及雇工的两个儿子)——他们被传唤到庭以证明曾格曾发行了冒犯言论——便离庭回家了。庭上此时出现长时间的寂静,最后,布拉德利开口讲话:“既然汉密尔顿先生承认曾格确实印刷、发行过这些诽谤性言论,我认为陪审团必须为国王作出判决。因为即使假定这些言论内容属实,依照法律规定,它们仍丝毫不失为诽谤。不,实际上,法律言明属实则罪更重。”布拉德利接下来对当时有关煽动性诽谤的法律作出了详细和基本准确的说明,以证明他的结论,即:诽谤言论即便也许属实并不是可辨理由。
安德鲁•汉密尔顿此时提出,不应将法律诠释为禁止“生活在糟糕的政府下的一些人正当地鸣不平”。他指出,曾格案具有不同寻常的重大意义:
基于检察长先生刚刚提到起诉是由总督和议会指示,以及从我此刻在法庭上目睹有各种背景人士到场的非常场面,我有理由认为,政府中的人士对这一起诉有其他更多考虑、他们相信此中有着比我所理解的更大得多的利害得失。因此,鉴于我有责任既简明又具体,我请求法庭施以耐心。
汉密尔顿提出,英国的诽谤法,不应沿用于纽约:
在英国,法官享有如此之尊崇与敬重,若有人在法官正襟危坐的威斯敏斯特厅(Westminster Hall)大打出手,则会失去其右手并因此丧失其土地和财物。虽然此地法官宣称与王室法庭一样拥有政府全权与权威,但我不相信检察长先生会说、对一个在纽约殖民地的法庭上对法官做出上述那种冒犯行为的人可以合法施以同样惩罚。原因很明显。在纽约聚众闹事,不会产生在威斯敏斯特厅可能产生的那种危险后果,我也希望,不会有人把施与殖民地总督的不当行为认作同样是对君主不忠而受到判罚。综上所述,我希望律师先生会认识到,将他的法律案例用于支持总督的诉案甚为不妥——因为这些案例只涉及与国王的安全或声誉有关的判决。……可以有数不胜数的这类例子说明,适用于某一时期和某一地点的法律不一定适用于另一时期和另一地点。
汉密尔顿的论证或许颇能为陪审员所接受,但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来支持他所持的“真相应被用作辩驳诽谤指控的依据” 的立场。毫不奇怪,首席法官德兰西的裁决是,汉密尔顿未能为曾格《周刊》中所含言论之真实性提供任何证据。德兰西宣布:“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人都没有进行诽谤的理由。……陪审团可以确定曾格印刷和发行了那些文章,而将内容是否属于诽谤交由法庭判定。”
作为对德兰西裁决的回应,汉密尔顿展示了他的辩护战略的实质——采用使法律无效化的陪审团否弃权(jury nullification)。由于法律在检诉方一边,因此汉密尔顿希望说服陪审团,应无视这一法律,判定他的委托人无罪。他辩论说,陪审团在这个问题上的力量是无可置疑的:
[陪审员]有权利决定法律与事实是无可非议的;他们对一些没有质疑的法律应予以质疑。让法庭判决这些文字是否属于诽谤在很多情况下等于是使陪审团失去作用(如果不是更遭的话)。但是我将有机会谈到这点。
汉密尔顿向陪审团作的长篇总结发言迄今仍是一篇雄辩的辩词——不仅是为一名德国出生的印刷商,而且是为新闻出版自由:
它是天赋的,它是一种特权,我要更进一步说、它是一种所有自由人都应享有的权利,即人们在受到伤害时有权抱怨。人们有权用最强有力的措辞公开抗议滥用权力,提醒他们的邻人谨防当权者的诡计或公开暴行,并勇敢地表明他们享有自由的权利和自己赋予自由的价值观、并且不顾一切危险维护上天所赐予的最珍贵的恩典。……
失去自由,对一个思想开阔的人来说甚于死亡。但我们也知道,在各个时代,都有人为了攀升或为了幻想中的荣誉,为压迫——不,为摧毁自己国家之势——推波助澜。…… 这是所有珍视自由的人都应当思考的问题。人们应当依据判断行事,而不是依照个人喜好或私利,因为如果那种情况得势,就不会有对国家或亲情的尊重;而另一方面,热爱自己国家的人将它的自由视为重于一切,他们深知,没有自由的生活是痛苦的。……
权力好比一条大河。如果控制在应有的范围内,它既美丽又有益。但若河水漫出河岸,就会如野马脱缰,难以控制;它会吞噬面前的一切,所到之处无不留下毁灭与荒芜。如果这是权力之本性,那么让我们至少尽自己的责任,像珍视自由的贤明之士那样,倾全力支持自由——它是抵御不法权力的唯一堡垒,从古到今,不法权力曾为其张狂的欲望和无止境的野心而使多少精英鲜血流淌。……
恕原谅我对此表现的激情。……虽然我们应对当权者给予应有的服从,但与此同时,每当我们感到其权力可能影响到我们自身或我们的臣民同胞时,应予以防备抵制。……
你们看到,我在岁月的重压下,已腰弯背驼,病痛缠身。然而,尽管年高体弱,我认为如有必要,我有责任,到无论天涯海角凡可有用于我的任何地方,帮助扑灭政府气焰,使之不得通过起诉剥夺人民对掌权者独断专行提出控诉和申诉的权利。
一言以蔽之,法庭和陪审团诸位先生面对的问题不是一桩小事或个人问题。各位此刻审判的不是一个可怜印刷商的案子、也不仅是纽约的案子。不是!它的结果可能会对每一个生活在英国管辖的美洲大陆上的自由人产生影响。它是一个最好的案子,是自由的案子。我丝毫不怀疑今日各位的正直举止将使您不仅有权得到公民同胞的爱戴与尊敬,而且会被每一个愿意自由而不愿一生为奴的人视为抵抗暴虐企图之士而得到祝福和敬重。一个公正和不掺杂质的裁决,为我们这一代以及子孙后代和邻人奠定了宝贵的基础,保障与生俱来和我国法律赋予我们的以讲真话和写真言揭露反对权力独断专横的自由权利(至少是在我们这边的世界)。
对于汉密尔顿的滔滔雄辩——其基本立足于英国普通法中有关允许普通人民享有某些特殊权利的条款以及在欧洲启蒙运动中提出的“自然法则”理论——首席法官德兰西似乎无法确定应该如何回应。最后,他指示陪审团说,法律对陪审员规定的职责很明确。它无需决定事实,也不应对法律作出裁断。德兰西几乎下令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
汉密尔顿先生花费了极大心血来显示陪审团将可以多么不重视法官的意见,他对一些法官在此类审判中的行为如此追究不放,无疑是有意要各位不去理会我在此可能要说的话。因此我仅向各位指出,如同起诉书中所陈述的事实或文字所示,您只需判定,这些文字是否构成诽谤。无疑,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而这您可交由法庭来决断。
陪审团随后进行了闭门讨论,稍时之后便回到陪审团席。法庭书记官请陪审团团长托马斯•亨特(Thomas Hunt)陈述陪审团决定。亨特回答:“无罪”。在亨特回答之后,法庭听众席上发出“三声叫好”,并响起一片欢呼声。首席法官德兰西要求肃静,甚至对观众以逮捕入狱相威胁,但庆贺之声丝毫没有减弱。败阵的德兰西因而“弃众人欢腾中的法庭而去“。
反政府的支持者在黑驹酒家为汉密尔顿准备了庆贺晚宴。第二天,当汉密尔顿启程返回费城时,受到“鸣炮致敬”。
新闻出版自由的“辰星”
曾格案并未确立新的重要法律,也没有使新闻出版自由观念发生戏剧性改变——这至少要到一代人之后。然而,曾格的无罪开释明确无误地表明,殖民地公众反对因公开批评不得人心的官员而受到起诉。
由于担心出现陪审团行使否弃权的情况,在曾格案结束后的几十年里很少再出现类似起诉。曾格案巩固了英国和美洲殖民地的司法传统,即陪审团有权力——如果不是权利的话——作出“无罪”裁决,哪怕他们没有合理根据得出被告无罪的结论。时至今日,陪审团仍可实际上决定某一法律无效——如果他们认为这项法律不道德,或是被错误地用于陪审团被委以决定其命运的被告。在所有这类案子中,1735年的曾格审判最著名和最有力地展示了这项关键的法理原则。因此,该案成为给美国法律增添道德或曰政治内涵的里程碑。
比较难以评估的是,曾格案对美国人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理念和态度所产生的影响。在1735年以前,公开发表的支持新闻出版自由的观点是基于比较狭窄的定义,所关注的是保护印刷商,而不一定是针对官员或政府机构发表了有争议言论的作者。例如,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在他1731年在《宾夕法尼亚州公报》(Pennsylvania Gazette)发表的《为印刷商辩白》(Apology for Printers)一文中提出,印刷商主要是销售商品,如同锅盆销售商不应对其所进货物中的瑕疵品负责一样,印刷商也不应因其销售之印刷品内容含有可疑和有争议的思想而受指责。富兰克林认为,印刷商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但不应因此而被认为是支持印刷品中的全部或哪怕是大部分的观点。如果需要对危险或恶意的观点给予谴责,法律应从那个被认为是有问题的观点的来源人入手,而不是追究一位只不过以从事印刷正当谋生的可怜的印刷商。
詹姆斯•亚历山大的论点要比富兰克林的观点走得更远。这位令科斯比苦恼的主要角色对我国新闻出版自由的重要作用,不仅在于他是1735年曾格案的智囊人,而且还因为他成为美国第一位支持超出了保护印刷商范畴的新闻出版自由抽象理论的人。在曾格的报刊上,亚历山大转载了“卡托信札”(Cato"s Letters)——由两位英国记者撰写的一系列文章,为支持一个更自由的媒体,特别是为支持事实真相即是辩驳诽谤罪指控的最彻完整依据这一原则据理陈情。亚历山大指出,滥用权力“是对政府的基础的侵蚀”。为了暴露此类行为,应当对法律加以修正。他说:“诽谤诉案从头至尾应以事实真相为据。”
亚历山大同时也通过在1736年编写和出版著名的《曾格案概述》("A Brief Narrative of the Case of John Peter Zenger."),向公众宣传倡导新闻出版自由。自然,亚历山大关于审判案的叙述使曾格和他的费城辩护律师名声更为显赫并流传久远。《概述》则在18世纪结束之前再版了15次。
然而,尽管有亚历山大的个人声望,但是因他而闻名的曾格案并未建立起事实真相即是辩驳煽动诽谤之依据的先例,也未能确定无疑地使公众舆论转向自由主义学说的言论理念——至少在当时没有立即实现。用言论自由学者莱昂纳德•利维(Leonard W. Levy)的话说,它是新闻出版自由的胜利——就像驿马车的车票一样——“只是当日有效”。除曾格出版的报刊外,殖民地的新闻出版,即使与同一时期伦敦新闻出版相比,继续显得谨小慎微。在1735年至1760年代期间,亚历山大关于出版自由的文章——而他在这个问题上完全不是一个绝对主义者——是当时反映自由主义思潮的寥寥几篇作品之一。
但是,在1760年代晚期,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激烈辩论吸引了大西洋两岸知识分子的注意,其直接原因是日益不得民心的乔治三世(King George III)的政策。乔治三世的行为在媒体引发了批评言论,与此同时,他的支持者要求禁止负面言论的呼声也越来越大。为了寻求历史上的佐证,以支持新闻出版具有揭露官员滥用权力这一更宽职能的立场,英国和美国均把目光投向上一代著名的曾格案。
美国的新闻出版自由自此开花结果。在曾格审判案发生半个世纪之后,当第一届国会议员围绕将《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纳入宪法的提案、以及宪法对言论与新闻出版自由的保障展开辩论之际,宪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撰写宪法序言中名句(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完美的联邦……)的古韦纳尔·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记起了曾格审判案。身为刘易斯·莫里斯曾孙的莫里斯针对曾格案如此写道:“1735年对曾格的审判是美国自由的萌芽,是后来彻底改变了美国的自由的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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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格拉斯·林德(Douglas O. Linder)是密苏里大学堪萨斯校园(University of Missouri-Kansas City)法学教授,主授课程包括宪法法律、言论自由、以及司法史。林德教授同时也在印第安纳大学布卢明顿校园(University of Indiana-Bloomington)和艾奥瓦大学(University of Iowa)执教。毕业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Stanford Law School)的林德教授是“著名审判”(Famous Trials)网站的创办人,该网站汇集了与著名审案相关的主要文件、影像、文章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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