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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所称的杂文,主要指现代散文中以议论和批评为主而又具有文学意味的杂体文章。包括随感、短评、杂说、闲话、漫谈、讽刺小品、幽默小品、知识小品、文艺政论等短小的文艺性社会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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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的陈旧话题
文章来源:原创        访问量:507        作者:褦襶子        发布:褦襶子        首发时间:2014-02-19 23:47:21
关键词:公共道德
编语:
  公共场所遇到摔倒的老人,是该施救还是不该施救。日前,业界同仁聚会。有个从事班主任工作的年轻老师在酒桌上提出这个问题。说学生在课上给她提出个问题,她当时回答应该施救。可是学生问她,那么多因为救人遭到讹诈的案例,要是被讹上岂不好心没有好报。正当她不知道该怎么回答时,下课铃响了。这位年轻同仁挺坦承,她说告诉学生被讹诈也要施救这种话她说不出口,她遇到这种事也会回避。因为一个老人的养老与医药费足以让一个较高收入的工薪阶层家庭倾家荡产。除非人无情到极点,根本没有亲情意识,否则是不会拿全家人甚至是包括父母在内的整个家族的生活福祉冒这种风险的。这不是人性的体现,相反是满足个人道德欲的极度自私的行为。
  
  这番话引起笔者反思。作为教师,随时都可能被学生问到这种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回答学生呢?想一想这位年轻同仁的话也不是全无道理。这的确是种客观现实。如果不给学生以明确的答复,学生遇到这种事处理不慎甚至会改变学生的人生。
  
  人类是靠群体智慧与合作行为成为地球主人的,这是人类文明的主流意识。离开群体智慧与群体合作,人类甚至不如许多自然界的动物。地球文明也必将走向终结。所以人类必须互相帮助,这不仅是延续人类文明的需要,也社会公德的需要,更是个人利益的保障。
  
  但遇到有老人摔倒,的确不能盲目施救。而应该从两个角度做出判别,一是摔倒者因为什么原因摔倒,倘若是因为突发疾病,许多疾病救助不当是会导致严重后果的,甚至适得其反,会因为无知加速受救援者死亡。如果你不是专业人士,又缺乏急救方面的专业知识,最好采取报警(打110、119、120电话),若需要施救者情况危机,应该用电话征得120急救人员的指导,采取必要的措施等待120急救人员的到来;二是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讹诈施救者现象与司法判决的弊端,很有必要保留自证清白的证据。这第二个方面,是地道的中国特色。
  
  自南京彭宇案始,媒体披露的恩将仇报讹诈施救者的现象层出不穷。我们今天不探讨这种现象产生的深刻社会根源,仅从司法判决的角度分析一下。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民事法律都是讲究谁主张,谁举证。司法判决重实物证据轻证言。证言只能作为印证物证的条件与证据链的完整。我们国家的法律也是这么规定的。可是在我们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参杂了太多传统观念上的、客观利益上的因素,导致这种原则无法切实落实。
  
  对摔倒的老人施救,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案件,绝大多数都存在这方面的瑕疵,经不起推敲的。一方面,是我们的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多太大,甚至可以凭借主观臆断决定判决结果。个中因素有社会现实导致的思维惯性的作用,审判者看到太多道德堕落的社会现象,潜意识里不相信会有人会做出反映良知与社会公德的举动。另一方面,客观上司法不独立,判决受到太多外界因素的干扰。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哪位摔倒的老人要是主张救助自己的人应该为其摔倒承担责任,就必须举出切实的证据,比方说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没有利益关系者的证言加上专业部门的现场技术分析,现场人员的证言或录音等。逻辑推理只能作为完善这些证据链的辅助因素,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可是南京彭宇案也好,后来的一系列类似案件也罢,绝大多数没有如此严谨经得起推敲的证据。只要被施救者声称是被救助自己的人撞倒的,救助者就必须自证清白。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完全违背现行中国法律的。也就是说,如果严谨客观公正执法,绝大多数的讹诈救助者的案件是不能胜诉的。当然这里不可否认可能存在被撞倒因为无法提供证据不能维权的现象。
  
  让每一个人都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不让每一个坏人逃脱法律的正义审判,这是人类法制文明永恒的追求。但在现有客观条件下,这不但做不到,而且还可能因为盲目追求这种境界,导致新的罪恶。现代法制文明的原则是,宁肯让违法者逃脱法律制裁,也不能在证据不充分时作出判决。以可能产生罪恶后果的手段追求文明,是与人类文明理念相悖的。最近舆论热点“刑侦耳目”就属于这样一种现象。作为刑侦耳目的被羁押罪犯,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立功减刑,迎合了执法者被限期破案的需要,导致了许许多多的冤案。采用刑侦耳目的初衷是好的,可是这种做法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犯罪分子根本没有执法权,也不具备取证权,可刑侦耳目采取开启逼供手段取得的证据,竟然能堂而皇之地作为司法审判的证据。司法部门与一些领导就是以刑侦耳目的初衷是好的来为制造冤案的执法人员开脱。刑讯逼供屡禁不绝,就是利益各方以这种观念作幌子的结果。
  
  笔者曾经给学生打过一个比方,让学生明白不能以邪恶的手段去追求正义的目的。比方说交通肇事逃逸等各类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每年致使成千上万的人丧命。为了挽救这些命丧交通事故者的生命,应该是种正义的目的吧。如果把所有开车的人都杀掉,肯定不会再有因为交通事故丧命的人了。那些热衷于以目的是好的为由开脱违法执法现象的人,就好比采取这种手段去实现挽救命丧交通事故者性命的行为。许许多多的冤案就是这样打着正义的旗号制造出来的。限期破案,本身就是沽名钓誉,做给民众看的。言外之意,就是不限期,司法部门就不会卖力气破案。破案是种科学的程序,不是想往前赶就能往前赶的。一定要限期破案,就只能不按程序办事了,或许还得弄虚作假才能过关。
  
  “遇到有人摔倒,不顾及个人得失,立即施救”是有客观条件的。那就是你因此可能失去的,必须是你所能够承受的。不至于严重影响你的正常生活,并且具备公正的司法环境,也就是要有讲理的地方。社会公德标准定得过高,是种乌托邦式的一厢情愿。因为大多数人做不到,必将导致社会公德的堕落。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肯定高尚,却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都高尚,只有“高尚”才是道德的。现在有一个时髦的词叫“底线”,对,社会公德就是一种底线道德,哪些行为你做不到,就是违背社会公德了。底线道德上不封顶,你可以凭借个人的道德境界,做出任何高尚的事。但一个理性的社会,不应该把“高尚”定位得与个人利益严重抵触。那就不是人性化的社会公德,也是无法实现的。
  
  比方说,你遇到有人摔倒需要急救,你手中有电话,你甚至连个报警电话都不打,就麻木地离开,这就跌破了社会公德的底线,是严重地违背社会公德。长此以往,包括你在内的所有人的利益都无法保障。因为每一个人都需要他人的帮助,谁都无法独自做到生活中所有的事。没有人可以保证,一生中不会遇到象摔倒者需要求助的事。
  
  理性的社会应该让高尚的情操成为时尚,而不应该把“高尚”定位得高高在上,让人望尘莫及。前些年美国有个震惊世界的校园枪击案,案发时师生都仓皇逃避。一个老师在躲藏过程中发现一个手足无措的女学生,顺手把孩子藏到了一个壁柜里,事后孩子的家长隆重到校向老师致谢,并在媒体上频频称赞孩子的这个老师是高尚的人,伟大的人,是值得人敬佩的。整个社会都对这位老师的行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这要是在咱们的社会里,此举恐怕与高尚连边都挂不上,谁要是称这种行为高尚,大概要成为全社会的笑料。可是不知道朋友们想到没有,正因为我们把“高尚”定位得如此远离人间烟火,让相当多的人可望不可及,所以我们的社会需要杜撰高尚来意淫。进入信息时代,请多过去历史上高大的形象,都被披露存在相当多的人为矫饰因素,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的英雄形象,在灾民们还没有从灾害的悲恸情绪里走出就露了原型。救灾中有许多反映人类善念的举动,如果不是被特色地加以粉饰,他们都应该成为被后人景仰的道德楷模。结果穿上特色的外衣,他们成了弄虚作假行为中的丑陋主角。
  
  我们应该珍视人性中的每一丝善念,遵循人性对于道德的美好期望。让我们的国人把道德意淫与道德绑架转变成自身的具体道德行为。如果人们稍加努力,就能赢得世人的赞誉,就能满足心理的道德需求,谁会吝啬帮助他人的举手之劳呢!道德只有在世人都愿意并且积极地为帮助他人不惜举手之劳的土壤里,才能升华为高尚。乍一看,我们的社会公德标准远远高于某些欧美国家,可是不但兑现不了,相反日渐堕落。一些欧美国家的公德标准远不如我们,低得让所有人都能选择,都能做到,所以人人都愿意做道德的公民,享受世人的赞誉。我们是要看得见,摸得着,人人都能受益的社会公德,还是要那些只能用来自娱自乐的精神意淫式的社会公德?等同胞们的灵魂脱离桎梏,真正属于每个人自己时,一定会做出理性的选择。
  
  今天探讨对摔倒者施救的态度,为什么要讲这么多社会公德话题呢。就是告诉大家,那种“遇到摔倒者,不顾忌个人得失,立即施救”的行为名虽为美。实则是对社会公德堕落的推波助澜。因为在没有完善司法环境的社会,这种做法客观上纵容了恩将仇报的讹诈之风。可能因为你的义无反顾,挽救一些人的生命,但因此让讹诈成功现象的增多,导致社会公德急剧堕落,最后的结果是本想救更多的人,却让更多的人生命垂危时得不到救援。别唱高调,大家扪心自问,你会愿意做一个行善得到恶报的人吗?世人有多少人能够达到这种忘我的境界?彭宇案等类似一系列案件主角的牺牲(至少是他们合法权益的牺牲),应该被后人所借鉴。我们是有着悠久文明的民族,不应该在一个坑里崴两次脚。这是对中华民族智慧的亵渎。
  
  所以,我们既不能因为当今中国社会公德的堕落而丧失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不应该自欺欺人地认为给社会定个高水准的公德标准,我们的社会就文明了。无论什么原因,讹诈施救者恩将仇报的现象确是种客观存在。如果我们今天沽名钓誉地告诉孩子们,遇到摔倒的老人,应该不计个人得失地立即施救,那么他们将来受到讹诈,导致个人现实中无法正常生活,遭受沉重的精神打击,试想他们会对人生,对社会有什么样的认识。从此他们会给自己确定怎样的公德标准。
  
  今天讨论的话题,也可以用底线公德来界定。在需要施救的人没有生垂危时,应该首先取得自证清白的证据。但在需要救援者生命垂危又短时间内无法取得自证清白的证据时,还是应该予以施救的,这就是公德底线。我个人认为,当前中国社会不适合对见死不救的人进行法律制裁,但可以进行道德谴责。这就好比有人用石头打了你,你不能只追究石头责任一样。哪一天,我们的社会具备公正的司法环境,人们有了可以讲理的地方,法律会还施救者清白时,你还见死不救,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了。
  
  一个文明的社会,为保护正义善举,甚至不惜放过罪恶之人。所以现代西方社会在刑法上大多实行疑罪从无的原则。我们的法律也有这种规定,现在我国法律与世界接轨,也实行是无罪推定,被告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如果公、检证明不了公民有罪,将被推定为无罪!但众所周知的原因执行起来很有难度。这种理念体现在民法上就是重物证轻人证,在原被告方对事实经过产生分歧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原告主诉做出判决。可就这么简单明晰的程序,在当今中国执行起来仍尚需时日。而且当今国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法律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人们惧怕各种势力,自然不愿意惹麻烦,也惹不起麻烦。想让国人认识到拒绝为他人作证,最终连自己的利益都无法保障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所以大多数情况下,遇到摔倒的人,保留自证清白的证据,于人于己于社会都是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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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分析,哲人式的思考,或可做为生活中偶发在自己身上时的参照!推荐阅读!
疏景晚香
加精理由:
理性的分析,哲人式的思考,或可做为生活中偶发在自己身上时的参照!推荐阅读!
疏景晚香
文章评论
轻盈 评论 (评论时间2014-03-12 16: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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褦襶子 评论 (评论时间2014-02-24 22:40:57)  

回复:生活哲学。

这种现象的罪魁祸首就是不公正的司法环境。如果我们公正执法,根本不可能出现这种普遍现象。本文为什么要从从性、法理、社会效果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就是要找出这种现象的深刻社会根源。可是这是一个不让人说实的话年代,所以只好把这此内容摆出来,让读者自己去得出结论了。至于责任,不是大小问题,而是人们的精神得失。你就是让他赔偿一分钱,也会出现这种社会效果,只不过可能程度会有所减轻。我们的社会完全有能力给老人与孩子百分百的免费医疗,可是钱都进入了权贵阶层的口袋。这些问题解决不了,这个现象就只无解的。

生活哲学 评论 (评论时间2014-02-24 10:19:56)  

问好褦襶先生。就文中“公共场所遇到摔倒的老人,是该施救还是不该施救”问题,生活哲学以为:应该施救。从两个角度来说:一、不论孩子有无过失,“大人不应和孩子一般见识”,即执法部门首先应以无罪推定为前提,还要从“人之初性本善”之观点出发不予以追究两者的或有责任。这是由于两者均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完全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既符合法理之“公平正义”精神,又不失于合情合理之道义。二、不论“老人”有无责任过失,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施救“老人”的后续责任权重分配,小部分应由社会(即其家庭)承担、大部分由国家来担当。上述,均排除人为或故意行为状况。最后,笔者吁请我们一起一同期盼期待伟大的祖国早点实现国富民强吧!

上述回答,你满意否?暂此,不好意思啦。

疏景晚香 评论 (评论时间2014-02-20 22:09:05)  
理性的分析,哲人式的思考,欣赏,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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