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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与文学研究中的造假及其危害
文章来源:原创        访问量:2877        作者:胡跃荣        发布:胡跃荣        首发时间:2011-04-08 12:52:48
关键词:中国诗赋网
编语:

胡跃荣《诗词漫谈》

文学理论中的造假及其危害分析

 

一、科学研究造假的基本形式

1.非主观的造假

谁都有犯错误的时候,即便有严谨的态度和勤奋的精神,也可能因为某种因素或思维倾向干扰了科学研究的过程,比如原始数据采集的方式方法的失误,或者特殊的实验环境造成的影响,因而导致谬误产生,而在推理过程中的失误属于低级失误,一般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即便这个理论或结果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成立却被超范围的使用了,也同样是造假。这类谬误已经公布就自然属于伪科学的范畴。

所谓非主观的是指不是故意的,但无论如何,造假者都得承担责任,同情可以、纵容不行。

2.刻意的造假

这类造假都是以达到个人或利益集团的目的,由主观故意为造假的出发点的。在自然科学领域里的这类造假一般都是以刻意制造“假前提”为基本特征(任谁巧舌如簧,逻辑过程的谬误在科学界骗不了人),所谓“在这个前提下不可能会有这个结论”,说假结论自然也是可以的。制造假前提可以表达为虚构不可能存在的(自然是别人没法验证的)前提条件,最多见的比如源数据造假,可以包括实验数据造假和统计数据造假。

这类刻意造假行为应该是全社会人人都有责任予以严厉打击的对象,让造假者为此付出代价。

3.剽窃

因为自然科学领域里的造假基本无可遁形,所以当代在自然科学研究中造假行为大都是剽窃。而自然科学成果中的主体都是原理和方法,所以,在论文剽窃中,因为论文的内容和文字不会太多,掩盖剽窃的手段就不可能有多少翻新,一般的手段是将题目等一些名词性的文字替换翻新而已,难以用太多的文字技巧掩盖真相。作为专著有些不同,由于可以知识重组,文本结构和理论体系也都是可以调整的,也就可以将许多不同人的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杂志上的成果拼接起来而多了许多隐蔽性,而且有些内容还可以借系统结构为理由为剽窃行为作诡辩,所以相对来说,在学术专著中的剽窃行为会相对多一些而且难以甄别一些。

二、科学研究造假的制约

1.如何发现科研造假

只要维护好了科学精神是科研和学风中为主导的环境,便可在科学研究的基本过程中自然形成制约造假的方式方法和程序。

科学发现都是思维的产物,而科研设备和研究环境都只是辅助物。任何思维,无论是逻辑思维、形象思维还是抽象思维甚至人的情感都离不开这三个要素:前提(条件、环境)、推理、结论。

很多自然科学知识太少的人可能难以理解思维的这三个逻辑要素,只不过是他们没经过多一些的基本的思维训练罢了,不理解不等于不存在,无论其思维的形式和过程怎样,这三个要素都是必不可少的,只不过是其表现形式有多样性,甚至是完全错误的组合或者全部是虚拟的也行,但缺一不可,结构错了便得出谬误,缺了便无法思维。比如说“感觉”产生的过程中的三个基本要素都可表现为:(1)前提——看到了或闻到了或听到了或接触到了什么,或者是头脑里虚拟的图形与场景;(2)由前提引发的联想或猜测——推理的一种粗略形式,(3)结论——感觉是什么。

于是可知,有人说诗词不需要逻辑思维,显然是说不通的,如果作者没有逻辑思维自然就没有逻辑表达,读者正常解读其文字时就会连思维都无法进行了(比如无法联想或找不到感觉),于是真要给出某种感觉也就只能重新组合作者的文字并假设前提而推断或瞎猜,都可是、都可不是——这一原理被广泛应用为赌博中庄家行骗的手段,坐赢不输。如今却有许多人将此法运用于诗词文字之中,自然是作者为了愚弄或恐吓或征服每一个读者所使然。

就实质而言,这三个要素实际上就是知识之间的链接和链接的秩序或规则,这个知识链如果是断开的,谬误就产生了,其断点便是谬误发生的地方。

于是,在这三个要素中,前提是排在第一位的,尽管在科学研究中可以进行逆思维和多向思维,但科研成果一旦形成,首先得交代清楚的是前提,如果这个前提不存在,其它问题都免谈!这个前提存在但与结论不相关,同样一切都免谈!这个前提存在但在前提与结论之间的知识序列的递推关系不合理(即推理出现了错误),结论自然不成立,也就宣布了该项成果是假命题,这个时候如果还存在这个前提与结论之间可能相关的痕迹,还是会引发人们继续研究的兴趣,如“哥德巴赫猜想”,该猜想只是待研究的科学问题却不是科学成果,按“提出了问题便完成了一半工作”的基本规律来说,获得了可能成立的猜想,便完成了可能获得结果的工作之一半,但仅仅是一半。所以,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必需具备“善于提问”的基本素质,没有迷信,不惧怕权威。

因为任何知识的产生都必然内涵这三个要素,所以检验科研成果的正确性只要抓住这三个要素进行检验就可以了。而某位研究者无论其是否刻意造假,其他科学家中总会有人不受某种特定思维模式的约束而犯这种特定的错误,于是他们便可以发现这种错误及其错误产生的原因,这是现代科学水平、科研环境和信息技术决定的。在自然科学领域中,谬误无法遁形。

2.如何制约自然科学研究中的造假

首先是,科学研究的方式方法可以不同,研究任何事物的所采用的任何方法原理却是相通的,这是思维原理决定的。谁也不用怀疑自然科学家的思维能力和科研方法,遇到有争议的问题只须换位思考,用不同的方式方法检验就是,所谓“争议”不可能维持多久的时间便会形成结论。所以,自然科学家们不至于会因为他们的观点和方法不同而吵架而且厌恶吵架,是相通的原理解决了观点的共性和异性的问题,也决不存在观点对立的双方“都对”的可能性,其中没有胜负,只有真假对错。

由思维原理所决定,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尤其在这个信息时代的自然科学领域中,一般情况下,造假的东西一经发布便马上就会被人发现,自然科学中不可能再有误导人类几百年或几十年的案例再发生(前提是“自然科学领域中”)。而制约这类造假也很简单,只需要民间行为安静无声地处理就行了,极其自然。其自然过程的简单性也是一目了然的:

一般是该论文或资料的阅读者发现了谬误便致函作者,作者必须立即善后,否则,下一期该杂志上就会出现推翻该造假成果的论文,后果就得由造假者自己承担,不仅仅学术影响极坏,很可能他今后的文章就没地发了,严重时科研前途也就没了。

发现了谬误便致函作者,让作者自己善后,这本身就是一种科学精神,不是许多人习惯的那样抓住机会就狠狠地踩人家一脚并利用机会发自己的文章。

非自然科学研究者或许无法理解这种境界,也不理解为什么自然科学家们都会严厉到不给造假者申辩的机会。要知道,自然科学家最不能容忍的就是诡辩,因为诡辩是亵渎科学精神的!所以根本就不听诡辩。如果造假者不认为自己错了而赶紧善后,意味着他不怕承担后果,不理睬质疑者就是了。只有质疑者特别看重作者来之不易的名誉(却不是害怕名人,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学术自由”的核心内容是“不存在权威”,所以用“权威”、“名人”是恐吓不了人的),才可能给出第二次警告。自然地,要是质疑者错了,后果得由质疑者自己承担。

由环境制约以至于在自然科学研究中不存在敢于颠倒黑白和敢于诽谤的人,比如说在学术研讨会上,没有哪个质疑者敢用“看不懂”这三个字来质疑原著,不然的话,他的话一出口便会引发哄堂大笑,发言者也就只能选择赶紧下台而逃离现场,并且还会成为其心中永远抹不去的耻辱。科学研究原本就不须要争吵的,现代科学研究中的所谓“研讨”也是在科学结论形成前进行的方法和思路和发展方向的研究,在学术研讨会上,即便是有不同的意见,双方也只需各自阐述明白了自己的观点就是(完全可以当反对的观点不存在),自有公断。

当然,自然科学研究中的质疑者承担后果的机会不会多,因为还有个中间人——杂志社,越是高级的科技杂志社越是害怕出现这类有争议的事情,杂志社的第一责任便是要防范谬误,一旦有质疑的事情发生而造假者无动于衷,杂志社必将立即干预,因为这与杂志社的名声和地位直接相关,自然不敢袒护造假者(质疑的文章还可以在其他杂志上发表,科学还可以无国界,袒护造假者可是对科学精神的亵渎和挑衅),而且,杂志社会更严格地组织论证、审核并尽快发表质疑文章。只有这样做杂志社才可善后,至少说明该杂志社后面有一群高水平的科学家,决不会放过谬误。所谓“权威杂志”是指其论文的质量水平及其可信度,是一种荣誉,这中间有一个主要指标就是:产生谬误的风险趋向于零。

现在的学风已经今不如惜了。以前凡谬误论文发表后,都是作者在该杂志上公开申明并道歉,现在不同了,听到的是这样的笑话:“那个某某教授真无良,前一篇发表了错误的论文,接着又发一篇指出这篇文章错误的论文,于是,业绩考核中一下就有了两篇一流杂志的论文了,可什么问题都没解决!”

但无论怎样,在自然科学领域里,现在这类造假之路完全被堵死了,基本没有逃脱的机会,而且还有下一个环节保障:成果价值的评估与转换,这个环节更具体而细致,虽然不会是以论证对错为目的,但科学成果的应用多是在研究“获得结论的过程中”获得应用的方法和思路或者模式,“数学模型”的最基本形态都是以定理、定律的获取过程和公式内涵的计算程序表现的。不仅当代自然科学的成果时时都会被科学家们重新检验和优化,即便是人类已经有了的全部自然科学知识都时时刻刻地被科学家们重新检验和优化,而且都会希望能科技成果转化,在此过程中还会交试验和实践检验。谬误逃得过初一也逃不过初二。我们基本上可以坦荡地说:自然科学理论体系中不容许存在谬误才没有谬误。

所以,在自然科学研究中防范造假的难度一般集中在防止“剽窃”造假方面。由于现在某个专业甚至某个方向每天的论文可以上千篇,所以某个专家有时间和精力能阅读并且有记忆的论文其实是极其有限,于是剽窃者剽窃造假的风险一般不会很大。要提高剽窃者的风险系数唯一的办法是强化和提高信息检索技术的水平,在信息时代,剽窃者要冒的风险在日益提高。

三、科学研究造假的后果

在现代自然科学领域里的打假系统主要有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一是利用信息环境的民间打假,二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而且评审结果还得先公示(交全民检验和监督)后才能通过,即官方打假还得由民间打假监督。所以在打假中,每一个人都有着不可亵渎的权力!若造假者问你是谁时,你根本不用理他,只需微笑着告诉自己:打假时我就是法官,因为法官有权力和能力打假。

那些多产的做非主观造假的人显然不可能是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于是,对他个人来说,没有选择自然科学作为自己的主攻专业这真是一生中的万万幸,但是否该自省呢?

在现代自然科学领域里的造假既然没机会成为事实,则因为谬误而误导社会意识形态的可能性几乎都没有,就没必要评估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了吧?这也说明了一个道理:危害要在源头处消灭!所以说,在现代自然科学领域里,反剽窃便成了科技打假的主要内容,而剽窃造假的危害性也主要体现在破坏科学精神和学风、危害社会道德和科研环境等方面。只要严厉予以制裁便可有效防范而消除危害并警钟长鸣。

剽窃自然科学成果的人自然不可能会去剽窃谬误的东西,同样因为出现谬误的机会太小以至于由谬误而误导社会意识形态的可能性几乎都没有。

于是说,自然科学的研究及其成果和方法总是积极引导和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当然,反人道或反人类的国际利益集团为政治经济目的要掠夺别国资源和控制国际事务所组织的科学研究,包括那些为了经济利益而急于将未经负效应研究的生物技术投入使用,则不属造假的问题当然不是这里要讨论的内容。

 

四、文学和社会学研究造假的基本形式

在任何研究而获得真理的过程中,都只是方式方法多样化而已,但获得和检验真理的原理、方法和标准都是相通的。因此,无论哪个行业的造假及无论其形式和内容如何,造假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同样也都是相似的,只是有些领域里消除了其中的一些造假模式,而有些领域里则可能无法制约。

在非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者中有不少缺乏逻辑思维素养和科学精神的“研究人员”存在,而且使用这些人“创造的成果”的人群中更是大量存在缺乏逻辑思维素养的人,所以这类造假发生而不被识别的几率非常大,于是,可行环境就有了四种基本类型的造假模型:

1)“建立该理论体系的基础的前提”根本就不存在,于是就“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

2)前提概念没有清晰的内容或者没有明确定义,为偷换概念和诡辩提供了方便;

3)在推理、引证过程中偷换了前提概念;

4)方法论的根本错误,获取结论的方式方法和过程是反逻辑的。

1.非主观的造假

所谓非主观造假是指不是刻意而为的。

同样也要明确:无论如何,造假者都得承担责任,同情可以、纵容不行。

2.刻意的造假

这类造假自然都是主观故意而为的。

同样也要明确:这类造假行为应该是全社会人人都有责任予以严厉打击的对象,并且还应该让造假者为此付出代价。

3.剽窃

因为非自然科学领域里的造假理论的应用对象大多缺乏识别真假的能力,以致使得造假形式和造假过程可以多样化和多元化,所以在非自然科学领域里的剽窃行为大都可以肆无忌惮而畅通无阻。

而在非自然科学领域中,许多人没有“关注原理、方法和过程及其理论基础所必定的前提”的思维素养和习惯,仅仅满足于“知道有过什么事和结果如何”以表现“学识渊博”,却不会思维,所以,在论文剽窃中,剽窃者掩盖剽窃的手段就能花样翻新,甚至根本就不需要掩盖。一般有以下两大类:

1)直接剽窃

比如不声明是“转载”或刻意隐藏原作者,或者是干脆就换上自己的名字换个地方发表。这类剽窃者头脑里其实有个自慰的思维前提:原作者发现不了或者根本就无可奈何。那些仅仅将题目等一些名词的文字替换的剽窃应属此类,将别人的诗词改写后称为“和”的,也应属此类。

2)有掩饰的剽窃

这类剽窃的手段可就五花八门、不胜例举了。尤其在文学和社会学研究中,完全可以用很多的文字技巧及其组合方式各显神通地掩盖真相。

比如说“集句诗词”应该属于创作还是属于编辑?那么将许多前人的文字重新剪辑而组合成一本书或一篇文章,是算作“专著”呢还是“编写”?这在自然科学领域里都被简单定义为“编写”(即便是内含了许多用于链接和修辞的文字),而且名称也是特定的,要么是“教材”要么是“科普读物”,作为“学术专著”一定要以作者自己的研究成果为主线,引用别人的东西还必需注明原作者和出处——其中的“出处”是为读者提供这个依据的可信度作参考的,即对“可用性”进行“前提识别”——决不容许前提失误,其中注明作者仅仅只是尊重知识产权,与名人无关——科学只承认真理不承认名人,有兴趣问的只是:“你于中做了哪些事,哪些是你的贡献?”。但在文学和社会学领域里则完全是另一回事!比如李敖就说:“将我的文章中的引用的资料都去掉,便什么都没了”——他以此方式骄傲地显示自己“博学”,却还会真有那么多“粉丝”和媒体推崇。若是在自然科学领域,对李敖这句话的评语只能是:“公然剽窃”!

由于知识和语言文字都可以重组,文本结构和理论体系也都是可以调整或用替换词表现,也就可以将许多不同人的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杂志上的成果拼接起来而多了许多隐蔽性,甚至连剪辑者对该研究课题根本就是一窍不通都可被遮掩着,什么人都可以按此法作巨幅文章!有了这么强的隐蔽性,这类用组合别人的东西剽窃的行为便可成为流行风气,而且缺乏甄别规范与标准,尤其在文学和社会学著作中更是如此。比如说小说的构思和情节被人剽窃之后,比如诗词的内容和意境被人改成“和”之后,常常令人无可奈何。

五、文学研究造假的制约

1.文学研究中造假的根源

从文学研究和社会学研究中的造假形式和谬误可以流行的原因分析,形式多种多样,手法形形色色,显然,发现、防范和制约造假就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领域里打假那么简单,这自然是由研究方法和思维模式决定的,为此,就必须在其获得结论的基本过程中去解析才能理清一些眉目。

1)方法论的错误

文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中可以通行的许多方法本身就有着重大原则性的大问题。仅仅只以“旁征博引”为例,这就是产生谬误的一般途径,而且这却是几千年来是文学研究和历史研究中通用而习惯了的方式方法。

或许有许多人不理解为何“旁征博引”会得不到正确的结论,即便是碰上了正确的结论也只是偶然性而已?比如说,许多文学、历史研究者习惯于先给出结论,然后再“旁征博引”地证明自己的结论是正确的——这是极不科学的甚至是反科学的,在科学研究中绝对禁用,听都没人听!数学归纳法针对的就是这类问题。而且,具有这种习惯的研究者假定结论的方式方法也很荒唐,他们选定的论题常常立足于一个独立的事物的某个特定的方面甚至是特定的一个点而摒除一切相关内容,更有甚者是突发奇想(例如,因为宋词常常和乐,于是由“和乐”突发奇想“倚声填词”),然后再按照定向思维去“旁征博引”,而“旁征博引”的功利性又特强,目的也只是为了要表明自己的假定是对的,在“旁征博引”中不仅将那些与这个假定的结论相矛盾的、可以根本否定这个假命题的资料都给他有意或无意地剔除了,而且还用“偷换概念”的手法将原本不相关的资料做成了“铁证”(例如将“和乐”的替换词“倚声”偷换成了“倚乐曲之音”的概念),自然就使得许多缺乏逻辑思维能力的人无法发现谬误,更是误以为造假者“博学多才”而积极帮他转播谬误,于是又有了更多的人来“旁征博引”了。“旁征博引”不仅证明不了任何定律和规则,而且无论其理论体系有多么庞大和存在的时间有多么漫长,仅仅只要一个反例便可将其全盘地推翻、否定。

按文化传承的形式和特征来看,往往一篇文章或同一个论点可以因为引用、编辑、重组、注解而由许多人以及经许多代人未经考证地将其改头换面地变成许多文史资料,于是“旁征博引”的其实是取之于宣扬和记录这同一个人的观点或起源于同一本书,即是用“因为这个结论,所以这个结论”的方式“论证”的,只是隐形和改头换面了而已!事实上这个人或这本书的这种观点从来就没有被人检验过。如果这个人的这种观点仅仅是突发奇想或某种猜测呢?如果这本书只是某个人的粉丝之“集成”(反对意见都被摈除了)呢?大约这就是“谎言说千遍也就成了真理”的来源,还是方法论的问题。

如果有读者还不明白,就可以与自然科学研究中的一般性的“发现法”相比较就清晰了。科学发现的基本方法是:从许多事物的共同特征中引发猜想,然后据此广泛地收集资料,收集这些资料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是否与猜想的内容相关或间接相关?只要有关联就不能遗漏,尤其会特别重视那些可能与自己的思路有矛盾的问题,用以完善、改进或调整自己的思路,而不是、也绝不容许将这些资料剔除以掩盖真相(所以在自然科学领域里根本就不需要高呼:“我们要真相”)!在掌握了充分的知识资源的前提下比较、判断出其共同的规律,这才提出假设,然后用逻辑证明而不是用案例证明!获得结论之后还得具体应用,即在实践中加以检验。不可应用的理论都是毫无价值的,未经证明的猜想永远都只是猜想。例如全世界为了证明哥德巴赫猜想,累死了许多人,却没人敢将哥德巴赫猜想当作定理、定律使用,但非自然科学领域里可能根本就不会管这些,尤其是在现在的文学和历史学问题中,人们都习惯于把猜想当成真的了。

这便是继“旁征博引”之后的另一种方法论的谬误——将猜想当作定律,或者将权威人的突发奇想当成事实,其实还是前提的谬误,却把谬误当方法论、作大旗。

2)社会与文化环境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的惯性思维谬误

在非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或许根本就没办法反对或杜绝这种“旁征博引”的“研究”法,这不仅仅是一种习惯,而且与人类社会发展模式和基本特征直接相关。比如说,维系社会体系的核心是“公约体系”,而且,社会组织的最高权力者或机构还可确定绝大多数社会人所不愿意接受的“公约”。这便意味着很多事情原本就没有什么道理可讲的,原本就不需要“前提、推理、结论”的基本思维过程,权威便可以决定对错,甚至决定对错的人根本就不需要思考。历代皇帝推行的儒学其实只是奴学,奴才们也习惯了时不时地朗诵显赫名人族谱自报家门然后转过头来问“你是谁”来威吓你,即便是周边围观的人也被吓得半死,谁还敢直视权威?于是,在这个环境里,有思想的人不多,会思想而敢于思想的人几乎没有,一种声音都是喽啰们喊出来的,“旁征博引”的也大都是这类玩意。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于是与社会学直接相关的各种学科都可能根深蒂固地存在着权威意识并且其学风也是迷信权威和拼命地不择手段地追逐各种权力。同时,畏惧权威的潜意识使人们不敢对权威质疑而习惯于默认谬误为真理,即惯性思维谬误。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于是又产生了另一种谬误生成模型:先制造“权威”再组织帮派,用声势强行将谬误演变成真理,只要这种方式推行的谬误没有人敢来揭穿,再加上鹦鹉学舌、阿谀奉承的多了,假的就变成了真的——一本《绝妙好词》就凭这个能恐吓人的书名便将中国宋词文化引入了歧途并改变了宋词文化的命运还制约了唐诗的发展。现实中,人们常常拿这类“粉丝决定规则(定律)”的事实无可奈何,尤其害怕“粉丝”中的流氓,其中根本就是无道理可讲,也从来就不需要对错。

于是,这又由文化环境中通行的恐吓而引发了另一种思维习惯或潜意识——“从众意识”——实实在在的“旁征博引”的基本特征,这与“畏惧”而求得“平安”的潜意识密切相关。由一个权威说,有许多人附和,结果会如何?再来“旁征博引”这些附和作为依据,结果又如何?例如《钦定词谱》的编者无论其水平和能力怎样,都得先揣摩皇帝的心思和底蕴,即便有才也未必发挥得出来,一个“钦”字便可定格或者拦截或者过滤或者改变一种文化。禁书、焚书加上文字狱之后再来编辑《四库全书》就可能由某个皇帝的意愿而随意改变过去的任何历史资料——这原本是对人类犯罪,却被标榜成对中国文化的贡献。那么,引用的权威都是这些东西还会是真的么?

2.文学和社会学研究中造假的制约

科学精神从来就没有成为过文学研究和文人学风的主流,甚至从来就没能介入其中,所以文学造假是寄生在文学本体中的原生物,造假因子存在于中国文学的每一个细胞之中。与之息息相关、不弃不离的社会学是文学的同胞姊妹,尽管现代社会学已经广泛应用了自然科学的成果,但因为环境制约同样很难成为社会学的方法论,而中国文学却是全封闭的。如果不从学风、文风和方法论上来个实质性的改变,要制约文学研究中的造假只有三个字:不可能!

进而,当文学和社会学造假背后有经济势力或政治势力或黑社会或“学术帮派”支持的时候,你能打假吗?你敢打假吗?所以,能制约文学造假的可能性都没有,最多也只不过是对“直接剽窃”软弱无力地吼一吼,即便是在这个层面上人们也常常束手无策。

五、文学和社会学研究中造假的危害

同样还是因为文学和社会学研究中的造假形式和谬误形形色色,而且还是人文学科,常常以精神粮食的形态融入到每一个社会人的灵魂,自然其造假的危害可以渗透到全社会的方方面面,尤其可以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形态,阻碍社会文明进步或使民族堕落、社会动荡、国家消亡,其危害的能量也是无法估量的。所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会严厉地管理和制裁文人(其实文人真没必要为自己叫屈),统治者不会关心文人造不造假,只会利用文人并且离不开文人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包括利用文人造假的能力,却绝不容许其动摇统治者的根基。

社会学造假的最直接危害是误导国家政治,文学造假则侵蚀人们的精神、灵魂、思维和意识形态,是长远的而且是极其可怕的。

仅仅以四种造假形式的第一种而论,其危害可以导致民族沦亡。

因为不要前提,所以什么都可以是、什么都可以不是;

因为不要前提,于是就有了“识时务者为俊杰”,谁都可以向邪恶变节投降,实际上还包括了向腐败屈服和卖国求荣,不仅变节投降还可以求得心安,而且还自觉甚至果然不会辱没列祖列宗和子孙后代,尤其是其“满腹经纶”可以为变节所用而不至于无所作为(大奸大恶)。而这些大奸大恶平日里总是忘不了标榜自己刚正不阿的骨气,有一套天生的做假的本事;

因为不要前提,于是就有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秦桧的一个“莫须有”便可消灭所有想要保家护国的忠臣义士,于是宋朝的江山也就没了;

因为不要前提,于是就有了汪精卫的“卖国理论”。今天的人可能(仅仅是假设)无法理解卖国也何以有理论?可当时若不是有许许多多追随者和拥护者甚至为之“慷慨赴死”的人,“汪论”何至于分裂国家、分裂国民党?真要人深思的问题是“卖国理论”怎么会有许许多多追随者、拥护者和死士的!

不要前提的“理论方法”是从文学直接移植到政治体系中并成为政治手段的,而且还不需要改进。不要前提的例子比如“倚声填词”中的“倚声”就已经被人们赋予了至少六种不同的内涵:(1)倚想象中而无法考证的乐曲之音,因为宋乐曲都消失了,所以没有前提的前提被人们认可为前提,所以倚什么可以不需要讲明白(公开的莫须有);(2)文字倚乐曲之音,却避而不谈乐曲(不公开的莫须有);(3)文字倚乐曲之音并且是某件作品的作者感觉的而别人都不知道的某个乐曲之音(至少对读者来说莫须有);(4)倚语音模式并且是临摹乐曲之音而转换过了的或是默认为同化了的语音模式(怎么转换的?或怎么同化的?莫须有);(5)倚语音声调,并且是某件作品中每个字处由该作品的作者的文字所确定的音调;(6)倚语音平仄结构模式。这种变色龙似的“可变前提”比“没有前提”更无聊,可以显得更像模像样,“倚声填词”有了这六种不同或者相似的内涵,侃侃而谈时便可在其中自由游移偷换,而且,每一个“倚声填词”的理论都是这么做的。

总之,文学理论中的造假行为之危害,要多么严重就可以多么严重,任你如何想象都不为过,至于危害学风、社会风气、道德行为规范等等,那都只是表面上浮浅的东西而已,文学造假危害社会的根本途径和方式是吞噬掉每一个不识谬误者的大脑和灵魂,才至于祸国殃民。

文科不学自然科学是中华民族的悲哀。

 

诗词理论中的三大造假:

一是“倚声填词”;二是“拗救”;三是宋词格律中的“可平可仄”。

其中仅仅“可平可仄”是因为无知而造成的假,属于非故意造假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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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跃荣 评论 (评论时间2011-04-10 09:37:58)  
谢谢剑魔君的支持!难得而贵!^_^
剑魔之剑 评论 (评论时间2011-04-09 10:34:27)  
支持胡先生!!!
胡跃荣 评论 (评论时间2011-04-09 09:47:34)  
回复夜雨:文章说“有不同的意见,双方也只需各自阐述明白了自己的观点就是”。如果我对质疑都回复便有了“诡辩”的嫌疑。见谅!
江湖夜雨 评论 (评论时间2011-04-09 09:04:29)  
胡老师太客气啦。夜雨认为您的论述总体还是很深刻的。上面一点意见只是直言几句,不知先生对我提出的意见怎样认为?
胡跃荣 评论 (评论时间2011-04-09 08:53:03)  
谢谢夜雨君点评!周末快乐!
点评时间可能是记录的写点评的开始时间,所以刚才没看见,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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