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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老子《道德经》第二十五章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437        作者:刘晓林        发布:刘晓林        首发时间:2009-10-28 20:04:00
关键词:刘晓林 道德经 老子
编语:
标签刘晓林  道德经  老子  2009-10-13 20:40
解老子《道德经》第二十五章
刘晓林

原文: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字意双解:
有物浑然而成,它在天地出现之前就已经出现。沉静悠远,巍然长存,运行不息,它可以称得上是天地之“母”。我不知道它的名字,勉强冠名为“道”,勉强称其为大。它广大至极仿佛不在,它仿佛不在却又缅邈深远,缅邈深远却又仿佛就在眼前。所以说道、天、地、人都是“大”,人是“四大”之一啊!人、地、天、道依次取法,道最终要取法“存在”。
 
旁注:
老子认为“道”先于天地而生仅在道理上是可以讲的通。(将“道”单独理解为客观规律时可以这样讲)事实上如果作为人类文化而言,在人不存在时“道”再大于人类何用呢?我在解第四章即写过:“道”被许许多多的诠释者认为是宇宙间的自然规律,我部分同意。因为,我觉得这只是“道”的一部分。“道”是否也融入了人类自身认识与宇宙间的“合一”呢?“道”是否也指人类自身在认识上与客观(宇宙间的自然规律)的无限趋近呢?全面的道包括客观、主观及主客的最大限度的“渗透”。人的全面认识莫不遵循:A是A、A非A、A是A,这之如“远曰反(返)”。苏东坡的“见山说”也是例证。
 
老子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并非确切!因为人、地、天、道甚至自然无论“大小”,它们相互间并非是全部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它们理应是既独立又联系,在这一点上来看它们是相互取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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